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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经的合股人不愿退还耕地,该组长竟一纸诉状告状至法院,请求对方“履约”。为了取得土地的承包权,村组组长居然用公章自己与自己签订承包合同,近日市中院受理了如许一同奇异的诉讼。被告周小明原是茶陵县某村4组的村民。2007年11月,该村村民小组将该村灵活田68.2亩发包给周小明和周武合营承包运营,商定合同为3年。在此时候,经征得周武同意,本村村民周伟、周其分得几亩田地栽种油菜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因为承包合同上没有本村、本组的相关人员介入签订,也没有证据证明村、组有人介入了该合同的签订,因而该合同实属周小明个人单方面的行为,承包合同未依法成立,并未真正获得该组的承诺和承认,周小明并未实践取得该组灵活田的承包运营权,无权请求周伟和周其退还耕地,故依法判决驳回周小明的诉讼央求。 |